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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关于规范教师参加学术交流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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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4

 


关于规范教师参加学术交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我院与高校及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保障我院教师积极、有序、正常参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学术交流是指:受到邀请参加国内、国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

第三条  法学院鼓励老师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凡是受到正式邀请的学术交流,原则上予以支持。

第四条  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老师应提交参会申请,附对方盖章的邀请信函,经法学院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签字。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参会。

第五条  有授课任务的老师参与会议前应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  参会老师应遵守会议相关规定。

第七条  参会老师回院后,应向法学院办公室提交参会邀请信函复印件1份、会议照片1张、500字左右的新闻稿1份,并在法学院开会时,作简要交流。

第八条  法学院办公室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归档及统计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十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0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