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4号
关于规范教师参加学术交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我院与高校及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保障我院教师积极、有序、正常参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学术交流是指:受到邀请参加国内、国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
第三条 法学院鼓励老师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凡是受到正式邀请的学术交流,原则上予以支持。
第四条 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老师应提交参会申请,附对方盖章的邀请信函,经法学院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签字。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参会。
第五条 有授课任务的老师参与会议前应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 参会老师应遵守会议相关规定。
第七条 参会老师回院后,应向法学院办公室提交参会邀请信函复印件1份、会议照片1张、500字左右的新闻稿1份,并在法学院开会时,作简要交流。
第八条 法学院办公室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归档及统计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十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