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计分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奖学金评定的客观、公正,保证评
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研究生积极开展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工作,根据《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研究生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表论文计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论文是以贵州民族大学名义、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二)字数在3000字以上;
(三)且该论文可在知网、维普、万方数据库检索到。
第四条 社会实践计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学校、研究生院、学院学术会议服务;
(二)参与法学院学科评估辅助工作;
(三)参与法学院研究生复试辅助工作;
(四)参与学校、研究生院、法学院重大工作服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在实践部分加分:
(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A证的,加10
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C证的,加5分;
(二)通过其他国家级从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
书的,每一个加10分。
(三)通过CET六考试的,加10分。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法学院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