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教授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院教授在学院管理、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法学院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公正公开,推动法学学科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成立的教授委员会是在我院在编在岗教师中遴选组成的对法学院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决定的专门决策机构。
第三条 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或学院推荐加入教授委员会:
(一)政治素质较高、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乐意为学院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二)获得副教授以上资格并被学校聘为副教授以上职称者。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教授7人、副教授8人。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