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5号
 
 
 
  
 关于规范教师服务社会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法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我院与高校及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保障我院教师积极、有序、正常开展服务社会的工作,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教师开展服务社会的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服务社会的工作是指:受到邀请参加决策咨询论证,开展专题讲座(法治宣讲),参与地方立法,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课题研究等。
 
 第三条  法学院鼓励老师积极参与各种服务社会的工作。凡是受到正式邀请的服务社会工作,原则上予以支持。
 
 第四条  拟参加服务社会工作的老师应要求对方出具盖章的邀请信函,报法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有授课任务的老师应按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第六条  开展服务社会工作的老师应遵守约定,优质、高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法学院办公室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归档及统计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