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教字〔2015〕第9号
教学督导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教学督导的管理,明确教学督导职责,促进教学督导积极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教学督导聘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敢于指出问题;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熟悉教学改革发展动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充足的时间;
(四)非本院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学督导应认真、切实履行督导职责。
(一)听课
教学督导应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听相关教师的授课。主要检查教师课前准备是否充分,上课是否认真,进度是否适当,多媒体运用是否充分,与学生互动效果是否良好,重点难点是否突出等。
教学督导应做好听课记录,交法学院教学秘书处存档。教学督导每学期应对每个班进行听课(教学督导间可作分工),每次不少于1课时。
(二)抽查平时作业
教学督导应不定期、有针对性地抽查学生作业。主要检查学生是否有平时作业,作业是否完成,是否认真完成,教师有无批发,是否有平时作业记录等。
教学督导抽查学生作业每学期每个年级不少于1个班,每个班级的作业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检查上课情况
教学督导应不定期、有针对性地检查教师、学生上课情况。主要检查教师、学生是否准时上课、下课,教师、学生迟到、早退情况,教师、学生上课认真程度,教师是否有考勤记录等。
教学督导开展检查上课工作每学期每个年级不少于1个班。
(四)开展小型座谈会
教学督导每学期参与或召集与教学相关的座谈会1至2次。
(五)建议
教学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并提出建议。
对涉及法学院、学校层面的事宜,应及时向法学院提出建议。
(六)其他督导事宜
根据工作需要,法学院可以安排教学督导完成与督导有关的事宜。教学督导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开展上述督导范围以外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应将每次督导结果反馈给法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法学院将作为对教师、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 法学院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教学督导代表法学院开展督导,事前无需征得法学院或上课教师同意。但开展教学督导时,应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法学院为教学督导支付一定的补助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与学校规定不一致时,以学校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