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教字〔2015〕第1号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管理,促进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检测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
二、检测程序
1.检测工作由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组织,每篇论文检测仅限一次,制作检测记录。
2.未通过检测、需要进行复检的,需填写《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复检申请表》,复检费用由学生自理。两次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10日。
3.检测工作(包括复检)必须在论文答辩前10日完成。
三、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检测结果 |
处理办法 |
第一次检测 |
第二次检测 |
R≤15% |
通过检测,参加答辩,并有资格申报优秀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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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25% |
通过检测,参加答辩 。 |
25%<R<35% |
1.存在轻度抄袭行为,责令其修改; 2.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复检; 3.论文最高成绩为“中等”。 |
1.不再进行检测; 2.取消该学生当年度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其毕业论文成绩按零分计。 |
35%≤R<50% |
1.存在中度抄袭行为,责令其修改; 2.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复检; 3.论文最高成绩为“及格”。 |
R≥50% |
1.存在严重抄袭行为; 2.不再进行复检; 3.取消该学生当年度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其毕业论文成绩按零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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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为文字重合百分比,是指被检测毕业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四、有关说明
1.法条、案例引用必须注明,不计算在文字重合百分比内。
2.使用检测系统仅能预防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应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法学院答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评判。
3.如果学生及指导教师对抄袭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
4.指导教师应当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第二次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仍然超过50%的,取消该教师的指导资格。
5.本科生毕业论文检测情况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指标。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由法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