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字〔2014〕5号
本科学生理论指导教师指导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本科学生的管理,深化本科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从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开始试行导师制。
二、导师资格。凡我院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均具有指导资格。
学生因指导教师未尽指导职责提出更换而查实的,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因教师未尽指导职责而出现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资格。
三、指导名额确定。
导师指导学生名额依据学生数量并结合教师职称、指导学生的经验、责任心、时间等综合确定。
学生、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学生、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四、指导时间。导师与学生指导关系以学生在贵州民族大学的学籍为依据,指导学生时间为学生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学籍期间(三至六年),即从入学时起,至毕业时止。学生因转学、退学、被开除等丧失学籍的,学生与该指导教师的指导关系自然解除。教师人事关系转出学校的,由法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五、导师指导职责
1.指导学生道德品行修养。
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引导学生树立做人、处事的道理。
2.指导学生专业学习。
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技巧;引导学生培养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指导学生培养表达、文献整理、交往勾通等能力;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撰写。
3.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指导学生学术实践活动(包括听取各类学术讲座、撰写论文等);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竞赛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社会调查活动。
4.指导学生遵章守纪。
督促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法学院规定。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旷课(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督促学生不得实施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5.指导学生生活。
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掌握学生生活情况,尽力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了解学生思想状态,作好思想疏导工作。
6.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应与学生有三次以上(开学、期中、期末)专门的面谈。并由学生记录在《指导记录手册》,作为学生、老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指导待遇。法学院给予指导教师适当的指导津贴,津贴以每生每年为标准计算,年终发放。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该生的本年度指导津贴。
七、本规定适用于我院2014级实验班、法官班指导老师。
八、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