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2号
年度考核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法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公平、公正,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年度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年度考核是指:法学院在学校统一安排下,每年度开展的对本院教职工本年度工作情况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法学院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由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教师代表3人(教授、副教授、讲师各1人),共11人组成。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1)完成教学工作量(30分)。其中,完成教学学时量给20分;按要求登录成绩、提交考试试卷、授课考勤表、试卷分析表等材料给10分。
(2)学科建设工作量(30分)。服从安排给10分;积极参与法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学院安排任务(20分)。
(3)科研工作量(20分)。
论文:公开发表论文1篇给10分(公开发表教改论文给15分);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给20分。
课题:获得校级以上课题1项给10分(积极申报课题占5分)。获得省级以上课题1项给20分。
(4)教学行政工作量(10分)。服从安排给5分;积极参与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学院安排任务(5分)。
(5)会议考勤(10分)。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五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每年度上报人事处前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考核小组再次复核。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