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地方法治研究院”管理规定
为规范贵州地方法治研究院科研行为,充分发挥研究院在贵州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智库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研究院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院全称为:贵州地方法治研究院。下设五个研究中心,分别是:贵州反腐败对策研究中心、贵州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贵州贵安新区法律问题研究中心、贵州生态法治研究中心、贵州世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 研究院实行“两块片子、一套人马”管理模式,研究院院长由法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担任。中心设主任,由具有较强组织能力、愿意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的中青年老师担任。中心成员应在三人以上。
法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研究中心,督促研究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中心采取平台式合作研究模式。每个中心在校外建设一个研究基地,与基地共同确定研究内容、人员配置等。具体是:
贵州反腐败对策研究中心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合作,贵州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与贵州省政法委合作,贵州贵安新区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与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合作、贵州生态法治研究中心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合作,贵州世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与贵州省民委合作。
第四条 研究中心应制定研究计划,分年度计划与三年计划。计划报研究院、基地共同审查同意后实施。计划应包括研究内容、人员分工、成果数量、需要经费等。
第五条 研究中心人员应以中心名义完成研究任务。
研究中心人员每年应公开发表该领域相关论文1篇以上,三年应主持课题1项。
研究中心每年应公开发表该领域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主持课题1项;三年应主持省级课题1项、出版专著1部。
第六条 研究中心除开展科研活动外,依托该中心和平台,为社会提供法治宣讲、干部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负责研究中心研究计划的制定、研究经费安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 研究院为研究中心配套研究经费,经费多少根据各研究中心年度计划协商确定。
第九条 研究中心实行激励机制。研究中心聘请专家组成成果评定小组对各研究中心的年度任务进行考核和评定,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研究任务的研究中心,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接纳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并在中心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每个研究生应在基地完成一项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确定的研究中心,可以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及我院实际情况作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