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主页|
您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若干规定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10:50
  • 点击数: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研教字〔2014〕7号

 

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若干规定

 

为保证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掌握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后续学习,规范我院研究生的考核,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凡在我院攻读硕士学位(含学术型、专业型)的研究生均须参与考核。

第二条  考核时间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第三学期期末。

第三条  考核领导机构

我院设置考核领导机构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法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刑事法学系主任、民商法系主任、经济法系主任、综合法律系主任,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担任。其职责是:

1.评议决定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过程中出现的疑难事宜;

2.评议决定研究生提出的复议事宜;

3.审核考核小组作出的考核结论;

4.其他与考核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中期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道德修养、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1.优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定和法学院各项规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学位课成绩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其它课程80分以上(含80分);科研能力强,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活动。

2.良好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定和法学院各项规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学位课成绩均在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75分以上(含75分);科研能力较强,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活动。

3.合格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定和法学院各项规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活动。

4.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的,中期考核不合格:

(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评价表》中有二项不合格的: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较差,不能达到培养方案合格要求的;

2)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过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3)阅读文献未达到合格(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3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10篇以上)要求的;

4)上课考勤未达到合格(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下,或三个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5次以下)要求的;

5)科研未达到合格(获得课题1项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要求的;

6)学术活动未达到合格(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1次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5次以上)要求的;

7)实践活动未达到合格(开展司法社会调查或司法见习1次)要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期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法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的;

2)考核时尚未完成培养方案中相应培养要求的;

3)能力培养不足的(学术型研究生缺乏科研能力、专业型研究生缺乏应用能力)而需要继续开展能力培养的;

4)有其他情形被考核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导师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中有组织经验的指导老师担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方案,报分管副院长审核确定。

考核分组实行回避原则。参与考核的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分配在同一个组考核。

2.研究生个人汇报(思想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业务学习情况、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培养方案完成情况等),并提交《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3.提问。考核小组根据培养方案、考核标准、学生汇报情况提问。详细了解、考核其完成各项培养任务的情况。

研究生在汇报、提问及提供的材料中,不得透露导师信息。

4.投票。专家评定考核结论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小组可按10%评定优秀,按10%评定不合格。以专家组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定结论为考核结论。

考核小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考核表上签名。

5.宣布考核结论。在考核结束现场,由考核小组组长当场宣布被考核研究生的考核结论,并对考核中发现的研究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6.审查确认。考核结束后,由各小组秘书按要求整理材料提交法学院研究生管理科。研究生管理科将考核结论提交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认。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非因本规定事由,不得改变考核小组作出的考核结论。

7.材料存档。考核结束后,研究生管理科将考核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结论的处理

1.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者(含合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进入学位论文开题阶段培养。

2.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延期一年,参与下一届重新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论复议

研究生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从考核小组宣布考核结论之日起一周内,向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一周内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异议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须本人亲自参与,不得缺席或他人替代。但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法学院批准,可以延期考核。

1.参加国家考试的;

2.患重大疾病不能到考核现场的;

3.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学习的。

参加国家考试的,须提交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患重大疾病不能到考核现场的,须提交省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暂缓考核的书面申请,须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报法学院审批、送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暂缓考核推迟考核的,须在论文预答辩之前完成中期考核,未在论文预答辩之前完成中期考核的,视为不合格,不参与论文预答辩。暂缓考核由法学院另行组成专家组考核,考核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九条  所有考核指标,研究生均应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此项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4年12月9日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评价表

项目

指 标

支撑材料

结 论

思想

政治

道德

素质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定、法学院规定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情况。

提交个人总结。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业务

学习

课程

成绩

优秀:学位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其它课程80分以上

良好:学位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70分以上;

合格:学位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它课程60分以上;

不合格:有2门以上学位课程经过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提交经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的成绩单。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阅读

文献

优秀: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5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20篇以上;

良好: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4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15篇以上;

合格: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3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10篇以上;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①提交阅读书目清单(含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

②读书笔记或摘要或读书心得或书评。

③论文清单(含论文名称、作者、期刊名称、期次);

④阅读笔记或摘要。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上课

考勤

情况

优秀:无缺课、旷课记录;

良好: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5次以下,或三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下;

合格: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下,或三学期累计缺课、旷课15次以下;

不合格: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上,或三学期累计缺课、旷课15次以上。

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考情统计表。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科研

能力

优秀:获得1项以上课题并公开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获得2项以上课题并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

良好:获得1项课题并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获得2项以上课题或公开发表2篇以上论文;

合格:获得1项课题或公开发表1篇论文;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提交课题下达任务书文件或公开发表的论文期刊的原件或复印件。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学术

活动

优秀: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3次以上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10次以上;

良好: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2次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7次以上;

合格: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1次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5次以上;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①提交学术讲座清单(含讲座名称、主讲人姓名、时间、地点等信息)

    ②提交学术讲座笔记或心得。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实践

能力

优秀: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或)司法见习3次以上;

良好: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或)司法见习2次;

合格: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或)司法见习1次;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提交《司法社会调查报告》

或见习单位证明材料。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