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规范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意见
为全面、客观衡量教师的教学水平及学生水平,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本科教学质量,经院党总支、行政共同决定,结合学校规定及我院实际,对我院学生成绩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种类
分为考试与考核两种。
考试:所有学位课程均应以考试方式进行。包括我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中列出的15门法学核心课程及12门指定选修课程。
考核:非学位课程以考核方式进行。包括我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中所列的所有任意选修课程。
二、总成绩评定
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以百分制方式计算。由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构成。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80分,试卷分数可以以80分满分或以100分为满分最后折算。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上课考勤各占总成绩的10分。
学生总成绩应当在学期放假前评定完毕,交教学秘书处。
三、命题
(一)命题义务
学生课程考试、考核应当由上课教师命题。
严禁非上课教师命题或他人代为命题。
(二)命题份数
所有试卷均分为A、B两卷。教师提供考卷时须同时提供A、B试卷。A、B试卷均应符合命题要求。
(三)命题要求
1.学位课程考试命题
学生考试试卷题型应当包括下列类型:
1)基础知识考察。
主要考察学生对所学该门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范围及程度。应包括下列类型:
A.概念解释
B.填空
C.单项选择
D.多项选择
E.判断分析
F.简答
教师命题时,上述六种类型可以自行选择,但不得少于四种。
命题范围应涉及每一章中的每一节。
对学生基础知识的考察分值应占试卷分的60%。每种题型的分值应大体相当。
2)能力考察
主要考察学生运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包括下列类型:
A.论述题
应为本学科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具有理论价值、实践意义的问题。
论述题可以出多题由学生选择。学生作答题以2题为宜。
本题型的分值应占试卷分的20%。
B.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应紧扣教材和教学内容,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
本题型以2题为宜。
本题型的分值应占试卷分的20%。
2.非学位课程考核命题
非学位课程的命题可参照学位课程命题形式进行,也可以论文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上课教师确定。
(四)命题难易程度
通常情况下,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少于10%的学生优秀(90分以上),不少于50%的学生考试成绩为良好(70分一89分),不超过30%的学生成绩为及格(60分一69分),不超过10%的学生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
(五)命题时间
每学期第14周至15周为教师命题时间,第15周星期五前交软盘到教学秘书处。
(六)命题其他注意事项
1. 在学生学习结束、参加考试前,教师应用1周时间为学生复习。
2. 教师命题后,应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卷考试题目或内容。
四、考试
(一)考前准备
监考人员名单由教学秘书在考前安排并通知到监考人员。
考前准备包括:
1.考试前20分钟,由监考老师到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并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2.监考人员在正式发放试卷前,应认真检查学生学生证、考试证是否齐全。考试证件不全者,不得参与考试。
3.清洁考试课桌,不得有书籍、纸张等任何物品。
4.监考人员应告知考试规则和纪律。
(二)考试
监考人员在做完考前准备工作后,可提前5分钟发放试卷。
每门课程的主考老师必须到场,不得请假。
监考人员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老师反馈,由主考老师解释。
监考人员对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警告。对不听警告而继续违反者,责令其退出考场。对作弊纸条、手机等工具应予以收缴。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试卷,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收集试卷,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人数吻合。并如实填写监考情况表,监考人员应当将试卷连同监考情况表即时交回教学秘书处,不得擅自带走或由他人转交。
五、改卷
(一)阅卷
阅卷由主讲老师实施,不得请他人代为阅卷。
阅卷时,每一题型应给出得分点(即小分),不得只给本题总分。
打出试卷总分后,不得任意更改所得分数。
试卷批改完毕后,应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试卷,并在试卷前附试卷分析材料。
(二)成绩登录
老师在批改完试卷后,应当在本学期放假前将试卷、成绩单交到教学秘书处。提交成绩单时,应提交试卷答案。成绩单应分别注明试卷成绩、平时成绩及总成绩。
本意见从颁布时起执行。
法学院
20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