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主渠道,为进一步提高法学院的课堂教学质量,促进课程主讲教师队伍合理配置与科学流动,根据《贵州民族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贵州民族大学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指标分为“教学纪律”、“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效果评价,所占权重为74%;充分利用学校较为成熟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组织的专家评教、学生评教成绩所占权重分别为28%、26%;强化教学过程质量控制,学院在授课期间组织进行的学生教学质量评价(采用与学校相同的评价指标、标准)所占权重为20%。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评分细则、学校公布的相关文件、评教信息负责对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的实施。
具体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考核表、评分细则另行拟定。
第五条 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课程主讲教师人选、评价与认定教师教学效果、岗位聘任与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院每年根据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结果,对于排名在全院前10%的课程主讲教师给予奖励,对于排名在全院后10%的课程主讲教师分别情况可以给予停课整顿、重新组织试讲、限期改善、跟踪听课督导等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中,分别不同成绩:
(1)被评定为E的主讲教师,取消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课堂授课任务,扣减当年度岗位津贴的10%-20%;两年后如需要承担授课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组织试讲,经学院、学校认可后方可恢复课堂授课任务,学院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一年;
(2)被评定为D的主讲教师,取消该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在一年内不得再承担该课程的课堂授课任务,扣减当年度岗位津贴的5%-10%;如需要承担其他课程的课堂授课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组织试讲,经学院、学校认可后方可恢复课堂授课任务,学院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一学期;
(3)被评定为C的主讲教师,学院在该课程新一轮授课过程中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主讲教师在年度学生评教中使成绩达到B(含B)以上。
第八条 在课程课堂授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针对特定问题,学院可以采取学生匿名评价、院内听课小组听课、邀请学院有关专家听课等特定调查措施,认定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可以采取责令主讲教师改正、限期改善教学效果、暂停授课、取消主讲教师资格、更换主讲教师等相应处理措施。
法学院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考核表
教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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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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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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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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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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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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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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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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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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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的时限内,遵循教学规律、认真填写、提交签字完整的授课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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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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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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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的时限内内,领取教学任务书、校历、教学记录本、文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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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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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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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的时限内,按时提交签字完整的教学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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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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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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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授课时,携带必需的教学文件(教材、教学日历、学生名册(平时成绩记录本、册)、教案、教学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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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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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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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通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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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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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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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配合学校、院、教研部所组织的各种听课、督导等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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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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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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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教学大纲所确定的形式、教学日历所确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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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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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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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以及采用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考查课,事先提供具体要求与评判标准;考试课应遵循教学大纲的考核要求,命题科学、符合学校规范要求,试卷印制形式规范、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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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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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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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确定的阅卷评分标准批阅试卷,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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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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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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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作业、论文评阅完整(签名、日期、评语、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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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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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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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卷、成绩登陆、成绩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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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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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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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的时限内,整理、装订、提交完整的试卷、平时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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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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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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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参加教学培训、技能大赛、教学研讨、撰写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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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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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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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学校有关文件(如教学简报)具名批评、通报。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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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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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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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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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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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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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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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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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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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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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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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学质量评价:A为20;B为16;C为12;D为8;E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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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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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教:A为26分;B为21;C为16分;D为11分;E为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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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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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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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教:A为28分,B为22分,C为16分,D为10分;E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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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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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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