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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法学院课程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考评办法

  •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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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主渠道,为进一步提高法学院的课堂教学质量,促进课程主讲教师队伍合理配置与科学流动,根据《贵州民族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贵州民族大学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指标分为“教学纪律”、“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效果评价,所占权重为74%;充分利用学校较为成熟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组织的专家评教、学生评教成绩所占权重分别为28%26%;强化教学过程质量控制,学院在授课期间组织进行的学生教学质量评价(采用与学校相同的评价指标、标准)所占权重为20%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评分细则、学校公布的相关文件、评教信息负责对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的实施。

具体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考核表、评分细则另行拟定。

第五条 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课程主讲教师人选、评价与认定教师教学效果、岗位聘任与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院每年根据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结果,对于排名在全院前10%的课程主讲教师给予奖励,对于排名在全院后10%的课程主讲教师分别情况可以给予停课整顿、重新组织试讲、限期改善、跟踪听课督导等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学生评教中,分别不同成绩:

1)被评定为E的主讲教师,取消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在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课堂授课任务,扣减当年度岗位津贴的10%-20%;两年后如需要承担授课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组织试讲,经学院、学校认可后方可恢复课堂授课任务,学院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一年;

2)被评定为D的主讲教师,取消该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在一年内不得再承担该课程的课堂授课任务,扣减当年度岗位津贴的5%-10%;如需要承担其他课程的课堂授课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组织试讲,经学院、学校认可后方可恢复课堂授课任务,学院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一学期;

3)被评定为C的主讲教师,学院在该课程新一轮授课过程中进行跟踪听课督导,主讲教师在年度学生评教中使成绩达到B(含B)以上。

第八条 在课程课堂授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针对特定问题,学院可以采取学生匿名评价、院内听课小组听课、邀请学院有关专家听课等特定调查措施,认定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可以采取责令主讲教师改正、限期改善教学效果、暂停授课、取消主讲教师资格、更换主讲教师等相应处理措施。




法学院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考核表

教师姓名

课程名称

序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教学纪律

26

1

在通知的时限内,遵循教学规律、认真填写、提交签字完整的授课安排计划

2

2

在通知的时限内内,领取教学任务书、校历、教学记录本、文具等材料

2

3

在通知的时限内,按时提交签字完整的教学日历

2

4

课堂授课时,携带必需的教学文件(教材、教学日历、学生名册(平时成绩记录本、册)、教案、教学设计等)

2

5

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通知学生

2

6

主动接受、配合学校、院、教研部所组织的各种听课、督导等项检查

2

7

遵循教学大纲所确定的形式、教学日历所确定的教学进度进行授课

2

8

平时考核以及采用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考查课,事先提供具体要求与评判标准;考试课应遵循教学大纲的考核要求,命题科学、符合学校规范要求,试卷印制形式规范、及时

2

9

根据学校确定的阅卷评分标准批阅试卷,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2

10

平时作业、论文评阅完整(签名、日期、评语、成绩)

2

11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卷、成绩登陆、成绩单报送

2

12

在通知的时限内,整理、装订、提交完整的试卷、平时作业、论文

2

13

按照要求参加教学培训、技能大赛、教学研讨、撰写教学论文

2

14

被学校有关文件(如教学简报)具名批评、通报。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

-9

15

教学事故

-18

16

严重教学事故

-36

教学效果

74

17

学生教学质量评价:A20B16C12D8E4分;

20

学生评教:A26分;B21C16分;D11分;E6分;

26

18

专家评教:A28分,B22分,C16分,D10分;E4分;

28

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