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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本科学生实践指导教师指导若干规定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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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字〔2014〕6号

 

本科学生实践指导教师指导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本科学生的管理,深化本科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本科学生实践导师指导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职责

(一)政治素质指导职责

培养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纲领,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培养学生较敏锐的政治洞察力、较强的政治判断力;培养学生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服务。

(二)品德素质指导职责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行为端正;培养学生热爱法律工作,乐于奉献。

(三)法律素质指导职责

培养学生具有牢固的民主法治理念、崇尚法治精神,具有坚定的司法正义理念,追求司法公平正义。

(四)业务能力指导职责

培养学生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学思维方法,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方针,掌握民族政策和法制,具有熟练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较强应用能力。重点培养:

1)娴熟的办案程序操控能力。

包括熟练掌握办案程序流程、掌握办案技巧及办案规律。

2)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包括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述能力,熟练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起诉书、裁定书、结案报告等重要法律文书的能力,熟练填写通知、公告、传票等各种程序性法律文书的能力。

3)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包括在办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与单位之间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与同事间的较强的配合能力。

4)其他能力。如谈判与调解能力,在坚持原则情况下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用“双语”办案的能力,理论知识及时向实践转化的能力,勇于探索、敢于改革的创新能力,等等。

二、指导时间。导师与学生指导关系以我院的聘书为依据,指导学生时间原则为四年,即从入学时起,至毕业时止。学生因转学、退学、被开除等丧失学籍的,学生与该指导教师的指导关系自然解除。指导教师因工作变动调离贵州的,由法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应与学生有一次以上专门的面见指导。

三、指导待遇。法学院给予指导教师适当的指导津贴,津贴以每生每年(10个月)为标准计算,年终发放。

四、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卓越法官班校外导师。

五、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0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