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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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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字〔2015〕第6号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保障我院学生实习质量,规范学生实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本科学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本科学生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四学期。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法学院安排的实习期限实习。不得自行推迟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单位由法学院统一联系、组织。学生不得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单位确定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实习单位申请,由法学院酌情处理,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换。

第四条 每个实习点即为一个实习小组,确定一名实习学生为实习小组组长,组长负责本小组学生的思想、生活、纪律等管理,与实习单位、法学院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法学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各个实习小组的实习。指导教师由班主任、法学院党政领导兼任,协调处理与学生在在实习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虚心学习,勤奋工作。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上下班制度、保密制度、请假制度、安全制度等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旷工,不得泄露职业秘密,不得有可能导致人身、财产危险的言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直系亲属结婚、病危或去逝的;

(二)参加公务员考试的;

(三) 本人生病,医生建议需要休息的。

属第一、二种情形的,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属第二种情形的,根据贵州省人民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建议的期限处理,但不得超过1个月。

凡需请假的学生,须提交请假申请书,由实习单位指导导师、带队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法学院审核,并按照我校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法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一)擅自推迟实习或提前结束实习的;

(二)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计算,并顺延一年,参与下一年级学生实习。

(一)因事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5天的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个月的;

(二)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被辞退回法学院的。

第九条 法学院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给学生本人,通知其父母,报学工部、研究生院,并予以公告。实习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学院申请复议。法学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学生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0一五年五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