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法学沙龙有序运行和规范开展,增加法学学科学术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是法学研究生自行组织、自行承办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法学沙龙对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或重点问题开展学术讨论。分法学理论沙龙、法学实践沙龙。沙龙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讨论、辩论、座谈等。
第四条 法学沙龙每年举办10期,每个月一期,连续编号。沙龙分别由法学硕士研究生各二级硕士点(法理学、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各承办一期。
第五条 法学沙龙举办前,应提前七天在法学院网站公告、提前三天在在校内纸质公告。
第六条 法学沙龙应邀请相关老师或实务部门专家现场指导、点评。
第七条 法学沙龙由法学院给予经费支持,每期支助经费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会场布置、校内指导老师补助费用等,校外专家指导费用,另行处理。
第八条 法学沙龙在法学院网站上建立“法学沙龙栏目”,法学沙龙设计LOGO和标牌。由法学院办公室负责维护。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LOGO、标牌。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LOGO,如下图: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标牌,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