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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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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法学沙龙有序运行和规范开展,增加法学学科学术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是法学研究生自行组织、自行承办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法学沙龙对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或重点问题开展学术讨论。分法学理论沙龙、法学实践沙龙。沙龙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讨论、辩论、座谈等。

第四条 法学沙龙每年举办10期,每个月一期,连续编号。沙龙分别由法学硕士研究生各二级硕士点(法理学、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各承办一期。

第五条 法学沙龙举办前,应提前七天在法学院网站公告、提前三天在在校内纸质公告。

第六条 法学沙龙应邀请相关老师或实务部门专家现场指导、点评。

第七条 法学沙龙由法学院给予经费支持,每期支助经费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会场布置、校内指导老师补助费用等,校外专家指导费用,另行处理。

第八条 法学沙龙在法学院网站上建立“法学沙龙栏目”,法学沙龙设计LOGO和标牌。由法学院办公室负责维护。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LOGO、标牌。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LOGO,如下图: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标牌,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