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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理论指导教师指导职责规定

2019年12月16日 11:49  点击:[]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字〔2014〕5号

 

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

理论指导教师指导职责规定

 

为加强对工作站研究生的管理,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进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对工作站研究生实行导师制。

二、导师资格。工作站导师从我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有指导经验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导师中遴选。

研究生因指导教师未尽指导职责提出更换而查实的,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因教师未尽指导职责而出现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资格。

三、指导名额确定。导师指导研究生实行一对一指导。

研究生、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研究生、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四、指导时间。导师与研究生指导关系以研究生在贵州民族大学的学籍为依据,指导研究生时间为研究生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学籍期间(三至五年),即从入学时起,至毕业时止。研究生因转学、退学、被开除等丧失学籍的,研究生与该指导教师的指导关系自然解除。教师人事关系转出学校的,由法学院重新安排指导教师。

五、导师指导职责

1.指导研究生道德品行修养。

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引导研究生树立做人、处事的道理。

2.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习。

指导研究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技巧;引导研究生培养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指导研究生培养表达、文献整理、交往勾通等能力;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撰写。

3.指导研究生实践活动。

指导研究生学术实践活动(包括听取各类学术讲座、撰写论文等);指导研究生参加各类比赛、竞赛活动,指导研究生参加各类社会调查活动。

4.指导研究生遵章守纪。

督促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法学院规定。督促研究生认真学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旷课(请假需经指导教师同意);督促研究生不得实施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5.指导研究生生活。

引导研究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掌握研究生生活情况,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困难;了解研究生思想状态,作好思想疏导工作。

6.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应与研究生有三次以上(开学、期中、期末)专门的面谈。并由研究生记录并保存面谈材料,作为研究生、老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指导待遇。法学院给予指导教师适当的指导津贴,津贴以每生每年为标准计算,年终发放。

研究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取消指导教师指导该生的本年度指导津贴。

七、本规定从颁布时生效。

八、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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