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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刑事辩护的价值” 专题讲座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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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和青年法治人才培养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学生法治观念,增强实务能力,法学院于9月27日举办 “刑事辩护的价值”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王胜坤主持,北京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主任、专职律师李玉明主讲。法学院师生共计150余人参加。

专题讲座现场


李玉明律师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 ,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首先,提出关于刑事辩护的价值。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普遍认同。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待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层层把关。在此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能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得发生,但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得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在发挥纠错功能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三机关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属性,也会存在协作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监督——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可能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确认,侦查结论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验证,这样会导致错误的侦查结论一路畅通不受阻碍,容易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容易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经不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很难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尊重。

同学们认真聆听讲座


随后,提出刑事辩护要专业化。为什么要专业化?李玉明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必须专业化才行。负责侦查的刑警是专业化的,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不仅有刑侦,还有经侦、缉毒、缉私等专业侦查队伍,公诉人更是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负责审判的法官也是专业化的,刑事审判本身也有进一步专业分工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活动有自己的“专业槽”。刑辩律师,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之相适应,必须是专业化的,否则就无法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尚权所于2006年成立,是全国第一家刑事专业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倡导和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后来,靖霖、卓安等刑事专业所纷纷成立,截至目前已经有二十多家,我们还成立了“刑事律所联盟”。刑事专业所的发展壮大,验证了刑事辩护专业化道路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成功的。当然,专业化不仅是指“只做刑事”,更要在专业技能训练、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产品开发等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最后,李玉明律师说,刑事辩护要做到“有效辩护”,如何做到只有专业的辩护,才可能是有效的辩护。通过本次讲座,学院师生对刑事辩护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对提升综合法律素养受益匪浅。

 

图文:卢娅 徐淼

                         一审:付中祥

                         二审:王胜坤

                         三审:柏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