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上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级二学位班在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了一次全仿真审判活动。胡卫东老师出任点评嘉宾,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实务指导。
本次全仿真审判活动选取案件为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发回贵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故此,在选择案件之初,胡卫东老师便给予了二学位班同学大力帮助,提供了详实、充分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在法律诊所课堂上作了案情通报和交流。二学位班同学从9月初便开始准备,历时两个月,在今日如期举行此次全仿真审判活动。
此次全仿真审判活动分庭审和点评两部分进行。
在庭审部分,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流程逐步进行。按照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依次进行,重点则在于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
在举证质证环节,因案件案情复杂、证据目录繁多、争议事实重大,故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进行。并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被告代理律师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原告代理律师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
证据清单全部按此程序经过举证质证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还有新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并根据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存在异议之处,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根据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辩论。在本案中,存在最大争议之处便是《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的材料完全是原告提供的,该材料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2)鉴定机构核实的工程量与实际严重不符。(3)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员不完全具备鉴定资质。(4)《司法鉴定意见书》计价方法不符合造价规范。(5)、《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列出具体的工程量、计价标准、计算过程等,同时也没有对工程量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6)鉴定程序违法。2、合同约定价款为220万元,原告要求支付约534万元,而鉴定意见得出的造价又是453万多元,悬殊巨大,构成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亦属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3、被告申请重新鉴定。
原告则辩称:被告主张的理由不成立。首先司法鉴定所系法院依法委托,其次司法鉴定所系依规定对涉案工程作的鉴定。所以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主张的理由仅系一种主观认为,毫无事实依据。另被告曾于2016年9月7日向法院递交评估鉴定申请书,但后拒接电话及回复信息,有意回避法院。为案件能继续审理,法院让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评估,后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依法进行鉴定。
合议庭充分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采纳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决定延期审理。
在点评部分,针对不足之处,胡卫东老师指出:整个庭审过程,举证质证环节不得马虎。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故举证质证环节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并在庭审中着重展开,而同学们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在此次审判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比如,关于某大酒店装潢安装工程技术核定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这三份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是这么进行的:
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某大酒店装潢安装工程技术核定单,原、被告对此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有异议。技术核定单中所列各项单价均偏高,严重高于当时市场价,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第二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是否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有异议。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果所得价款偏高,严重高于合同订立当时的市场价,且申请鉴定过程,被告不曾参与。故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份证据,2018年8月8日生成的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存疑。”
被告:“没有异议。”
经胡卫东老师指导之后,则应当如此进行:
审判长:“一方根据诉讼请求,逐一出示证据,并说明其证明目的,对方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现在,由原告出示第一份证据。”
原告:“某大酒店装潢安装工程技术核定单,以此证明工程价款是按照双方约定价款进行结算的,总价款的核算有理有据,且符合双方意思自治。”
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列明的计算单价严重超出当时的市场价,原告利用被告不懂行情,存在欺诈。”
审判长:“原告出示第二份证据。”
原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此证明工程总价款的核算合法合理,无不正当之处。”
被告:“对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鉴定依据不足,界定结果所得价款偏高,严重高于合同订立当时的市场价,且申请鉴定过程,被告不曾参与。”
审判长:“请被告出示第三份证据。”
被告:“2018年8月8日生成的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拟证明上海某公司在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施工时已超出经营范围,具有明显过错,这也是导致上海某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原因。”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胡卫东老师对不足之处予以中肯评价的同时,对出色之处也不吝夸赞。
胡卫东老师欣慰地说到,相比以往的模拟法庭,这次全仿真审判活动很成功,或者说能够给同学们带来的帮助和感触更重大、更深远。审判长的角色扮演很轻松自如,能将原、被告双方的注意力聚焦在某一个点上进行讨论,引导双方发言紧扣举证质证之要求,拒绝顾左右而言他,对不相关之发言及时予以制止,现场能力不错,庭审秩序良好,感觉就像是一位真正的法官在审理案子。双方当事人的发言也简明扼要,能紧扣主题,特别是原告的代理律师,逻辑清晰,表达伶俐,以后一定会是一位出色的律师。
参加此次审判活动的同学也感叹到:此次全仿真审判活动,场地布置、角色扮演等都高度还原真实案件的庭审场景,卷宗材料也都是真实有效、详实充分的。原、被告也不再是仅凭着朴素的正义观在道德与法律、规则与原则之间左右徘徊。双方的辩论就像打仗一样,军需装备充足,一上战场就火力全开,节奏紧凑,气氛紧张。对于今后想要从事法律实务的同学来说,这样的活动非常有价值、有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