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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革新――以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为视角

2018年11月15日 11:10 向鹏 张婷 点击:[]

论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革新――以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为视角

向 鹏1 张 婷2

(1、2.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摘 要: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养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开展很有必要。虽然各高等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民族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实践、实验课程的设置欠妥,实践教学的民族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从打破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强化、巩固实践教学效果,妥善设置实验、实践课程,提升教师本身的法律实践能力,立足民族特色、体现民族特色等方面对民族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革新。

关键词:民族院校;法学实践;实践教学;

教学革新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507201703005505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和归宿。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深度检验,首先要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目的是为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打下基础。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的关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主要任务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为民族地区输送了一批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专门法律人才,功不可没。但是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作用未真正发挥出来,培养的学生还是存在“眼高手低”的现象。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革新,论文对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旨在探索如何对民族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革新。

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发展由单一形式向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呈多元化的趋势,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具有同样的要求。不一样的职业、不一样类型、不一样层次的群体或个人,对自己所需的法律人才的标准各不相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新形势下,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在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多样性、创新性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

汪世荣教授指出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法学教育的方式都通过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向学生传授知识,其基本质量的控制也是通过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来实现,基本上不考虑法学实践因素。[2]吴汉东教授也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对其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职业因素涉及不够,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经不住实践的考验,往往会给人一种眼高手低的感觉。因此,对传统的法学教育必须革新,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3]

各高校也逐渐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在校外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等建立教学实践基地,让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习,让学生了解法律在不同部门的施行状况,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模拟仲裁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司法文书训练、司法实务系列讲座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还有的高校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特点及职业取向,通过实验课程、校内模拟实训、写实践总结及心得等形式建立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对于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应该多考虑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缺失的现状及民族院校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学生对法学职业的关注,这才是我们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重点。

二、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传统的法学教育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加强法学实践教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经过不断的探索,法学实践教学成绩较为突出。在校外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等建立教学实践基地,让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习,让学生了解法律在不同部门的施行状况,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模拟仲裁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司法文书训练、司法实务系列讲座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目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本科生实行导师制,学院按学生兴趣设置实践教学方向进行教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在本科生教学中实行导师制,对本科生在大一、大二阶段系统的进行法学核心课程学习,夯实学生法学基础。学院设置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实务、警察实务等方向,并根据不同的方向设置课程。学生通过两年的学习及导师的指导,对法律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到大三阶段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方向进行系统的学习,有的同学选择法官方向,有的同学选择律师实务方向,并按方向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导师也根据学生选择的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这样的实验和探索取得成功,并逐步进行推广。

2.设置实践、实验课程,推行案例教学。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之一,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后必须进行实践,否则就失去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案例教学就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老师在给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将真实的案例穿插进去,理论联系实际,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及动手能力。从2010年开始,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本科教学中,开设了刑法案例分析、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让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还改革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即改变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现在专门留足相应的课时进行实践教学,让实践教学所占的课时为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5,让学生“趁热打铁”,立即进行动手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马上运用于实践,这样做让学生既巩固了法学理论知识,又培养了自己的实践动手能力。

3.观摩感知实践教学。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大一、大二时主要学习法学核心课程,为了使学生更好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法学院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系,在法院开展审判活动时,让学生参加旁听,还让学生到检察院、公安机关熟悉进行司法感知实习,熟悉办案流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对所学的知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对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从而提高学习法学的兴趣。

4.开展法律咨询及送法下乡活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式多样,其中包括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和送法下乡活动,由学院党委书记亲自带头,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利用周末或其他假期时间,到公共场所、农民工多的地方,设置法律咨询点,服务于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普通市民、农民工,还向不懂法律的普通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咨询活动及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既是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检验,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4]

5.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根据民族地区在新形势下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资源积极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大一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正常开展教学外,利用课余时间、晚自习时间开展法律双语教学,原则上要求所有的同学参加,课程开设完毕,学生通过考核后,给予适当的学分。让学生在学习汉语教学的同时,充分利用本民族的语言优势学习法律课程,以满足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对双语法律人才的需求。

6.开展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践教学都是通过开庭的方式进行,教师给学生提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开庭的程序,参加案件的审判或仲裁。学生通过模拟审判、模拟仲裁,把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司法技巧,运用于司法实践,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每学期结束的时候,都要开展模拟审判、模拟仲裁活动,基本上让每个学生参与到活动中,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巧

7.开展专业实习活动,撰写毕业论文。开展专业实习活动是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一个不可缺少的步骤。学生一进入大四,学院把学生送入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习基地有法院、检察院、律所、法制办等,实习时间为3个月,每个学生都要统一实习,一般不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基地,这样做方便统一管理,让学生真正到实习单位实习,让学生的实习活动不流于形式。在实习活动中,每个学生要分配一位指导老师进行指导,指导老师原则上是由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或检察官担任,法学院领导或老师定期到各实习基地看望学生,并和各指导老师交换意见。[5]实习结束,每个学生要完成一份实习心得和实习鉴定表,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由实习指导老师作出客观评价,并写出评语。毕业论文在实习结束后开始撰写,题目的选取可以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感兴趣的话题,也可以是学生的导师指定题目,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写作,撰写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学习4年法学知识的一个综合检验,也是培养学生如何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的一种手段,更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体现

三、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用性和实践性是法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仅仅背背法条,领会法条的意思,这远远不够,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用法和守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传统的法学教育,采取“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只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理论,检测学生的法学功底仅凭一张试卷,若获取的分数高,则说明学生的法学功底强,反之亦然,不考虑法学实践教学,对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漠不关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手段和方式。各高校包括民族高校在内,都在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在教学过程中,面临着每门法学课程受总学时的限制,实践教学不科学不灵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是生硬的法条,当面临着活生生的案例和纠纷需要解决时,还是一头雾水,茫然不知所措,不能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是典型的法学“书呆子”。6

(二)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

培养法学学生,一个最显著的问题就是学生的理论基础相对较好,但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学生实践能力较差。教师在进行实践教学时,学生上课的态度极为不端正,很不上心,一些学生认为实践经验在上班时再积累,在学习法学理论没有必要花太多的精力去研究实践,所以部分学生对老师传授的实践相关的知识或经验掌握得不够深入,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即使能够掌握一部分,也表现为知识前后不连贯,出现断层、碎片化的现象。有些学生对部分实践教学的内容感兴趣,他们表现得相对认真,但事后不加以巩固,将所学的内容抛到九霄云外,更不用说谈及其包含的法学原理,所以从整个法学教育来看,实践教学的效果很不理想。

(三)实践、实验课程的设置欠妥

法学教育课程应该按照由浅入深,由低级到高级梯度式的方式进行设置,学生先学习基础理论课程,再接触稍微有点难度的课程,再逐渐深入,最后学习高阶位的课程。法学实践、实验课程的设置也应该遵循这样的规律,先让学生进行司法感知实践课程的学习,逐渐过渡到高阶位的实践、实验课程。所以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历、教学大纲的编制非常重要,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都与学生能否完成理论和实践的学习任务有直接联系。我国大学本科一般在校学习4年,除去大一的通识课和公共课,大四的专业实习及考研、考公务员的复习时间,真正学习法学专业课的时间不多,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法学理论课教学要占大多数时间,留给法学实践教学的时间不多。有的高校干脆集中上基础理论课,在上课的过程中蜻蜓点水,很多内容要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实践教学不认真开展,流于形式,实践、实验课程的设置欠妥,极不科学。

(四)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不高法学院多数教师自毕业后就走上讲台,靠两支粉笔打天下,课堂45分钟空对空,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根本不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只有被迫的接受。[7]这些老师在课余时间忙于评职称,全身心搞所谓的科研,不参加任何法律实务活动,不钻研实践教学,自己本身的实践能力不高,更无从谈及去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院所有教师中,大约有2/3的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从学校到讲台,本身的知识结构为纯正法学理论知识,法律实践经验相当缺乏。仅仅只有1/3的教师从事过或正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学教师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

(五)实践教学的民族特色不突出我们的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任务之一就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等方面应该考虑民族学生的价值观、身心特点、思考问题的方式。然而民族院校目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与其他高校没有任何区别,没有考虑民族院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及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没有彰现自己法学实践教学的特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实务部门对法学人才的需要。

四、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革新建议

民族院校立足为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的卓越法律人才,努力投身于法学教育改革,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如何进行革新,破解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难题是当前法学教育的任务之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打破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完善法学实践教学

传统法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必须加速法学教育改革,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基础性能力。首先是语言表达能力,卓越法律人才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参加相关法律活动,分析法律关系,阐释法律观点,陈述案件事实等都需要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锻炼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让学生在公共场合敢讲话,善于讲话。其次,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法学学生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及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若不具备这两种能力,会被他人钻空子,自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对法律问题自己不是没有主见,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用法治思考问题,关心法学热点问题。再次,良好的文字功底。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多同各种法律文书打交道,仔细研究写得好的司法文书,同时训练学生进行司法文书写作,在写作过程中要求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论证充分。培养学生书写司法文书的能力,也是法学实践教学关键的一项任务,必须加强。最后,培养学生具有人文情怀。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依靠法治作为保障,要培养法学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学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要有法治思维,捍卫法律的尊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培养自己的人文情怀,时刻把自己置身于法学领域之内。

2.统筹安排,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我们民族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学生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逐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首先,在大一时,学生以学习法学理论基础课为主,同步进行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初步的司法感知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其次,在大二、大三时,开设法学实验、实践课程,依靠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进行模拟实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再次,在大四时,让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的写作,参加法律实务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等。

(二)强化、巩固实践教学效果法学理论教学的检测通常采用考试的形式,教师在期末的时候出一套完整试卷检测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效果,分数说明问题,分数高说明学生学得好,分数低说明学生没有用功。实践教学的效果不是很好检测,但尽量做到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强化和巩固教学效果。很多学生懒散怠慢,上课不带其他任何资料。教师应督促学生手里要有实验、实践的资料或教材。从任课老师的选配上,尽量安排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给学生上课。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上,要求任课老师选取基础性、适用性较强的内容,一些法律关系很复杂,且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少用或者不用。在授课的方式方法上,采取课件与板书同步进行,课件的内容直观易懂,板书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对学生的管理上,上实践课时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不逃课,认真完成作业。在专业实习中,也要严格要求学生,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让专业实习不流于形式,注重实习、实践的效果。

(三)妥善设置实验、实践课程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教学计划、课程的设置关系到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起到提纲携领的作用。因此,必须妥善设置实验、实践课程。首先,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走进法学实践教学课堂。聘请的专家大多是法律实务界的精英,他们一般会把自己的业务经验、技巧,最前沿的法学动态,典型的法学案例,以“模块”的形式传授给学生。[8]其次,注重学生自主实践和课堂实践教学同步进行。在一般情况下,课堂实践教学的时间和资源有限,法学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目很多,教师资源紧张,不可能保证每门课程都能开展实践教学,只有采取在开展课堂实践教学的同时要求学生自主实践。再次,合理安排实践教学的时间。在平常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可以开设独立型、配套型的实践课程,例如《司法文书写作》《刑事案例研究》《民事案例研究》等。对于课时较少的实践课程或专业见习、实习,可以安排在小学期进行。总之,实验、实践课程的设置要科学,这关系到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

(四)提升教师本身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学实践教学对老师的要求相当高,要求老师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应具备熟练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大多数法学教师虽然理论功底深厚,但法律实务能力较为贫乏,我们应鼓励法学老师走出校园、走出办公室、走出课堂,参与到法律实务中去,积累和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和技巧,把法学理论研究同法学实践联系在一起。

(五)民族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立足特色、体现特色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任务之一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其法学实践教学应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民族及特色,培养的学生要体现民族特色。首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即开展汉语及少数民族自己本民族语言教学,模拟审判、模拟仲裁、司法文书写作都应采取双语教学模式,加强双语型、实用型、创新型的民族特色法律人才培养。以贵州为例,司法部门对双语型的法律人才极为需要,我们对学生的培养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民族特色。其次,将少数民族中调解纠纷、化解民族矛盾一些好的手段和办法应带到法学实践教学的课堂中去,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的能力。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养一种有效教学手段,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法学实践教学革新,任重而道远。本文针对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普遍问题,粗略地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也在不断完善,最终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强.嵌入式系统教学方法的几点改进及效果[J].中国科技信息,2011(18):12.

[2]邹晓红,齐秀梅.法学实践教学新探教育与职业[J].教育与职业,2012(18):31.

[3]夏锦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J].中国大学教学,2013(12):27.

[4]许均秀.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建构的理性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7(3):26.

[5]黄荣昌.法律诊所实用教程[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2:28.

[6]张彩云.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J].教育探索,2007(4):36.

[7]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2008,31.

[8]周标龙.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J].教育探索,2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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