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贤国,男,1979年2月生,贵州大方人,法学博士,三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2001年7月,获四川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2004年6月,获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2016年12月,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
2004年10月至今,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工作。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通讯鉴定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通讯评审专家,全国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专家库专家,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贵州省法学会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贵州省职称评审专家,贵州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贵州省商务厅项目评审专家,等。
在《法学评论》《理论与改革》《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2部,与他人合著2部,主持完成省(部)级、厅级项目10余项,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
获得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贵州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贵州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