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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规范会议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13日 10:44  点击:[]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行字〔2017〕第2

 


规范会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法学院教学、科研等精神的及时正确传达,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会议是指:学校及法学院党政通知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所有教职工都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会的义务。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条  法学院会议原则上在涉及教师利益或涉及法学院重大事项时召开。

第五条  学校、法学院召开会议,均实行考勤制度。学校会议、法学院会议均由办公室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在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发放前公示。

第六条  在召开会议过程中,老师应遵守会议纪律。

第七条  通知开会而未参加会议的,除经法学院同意并以法学院名义安排外出出差(开会、学习、参与服务社会等)的情形外,无论何种原因,作如下处理:

(1)未参加会议的,每次扣200元人民币;

(2)不请假也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300元人民币。

(3)年度考核(考勤)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应扣费用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费用中扣除。全年不参加会议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减半发放。

第九条  扣除费用应当公示,该费用用于奖励积极参会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7年始实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0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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