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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2019年12月13日 12:10  点击:[]

 

校字〔2015〕147号

 

 

关于印发《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贵州民族大学自主审核增设二级学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中心)、校属各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贵州民族大学自主审核增设二级学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2. 贵州民族大学自主审核增设二级学科管理办法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2015917

 

 

贵州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917日印发


附件1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规范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务院学位条例,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我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承担招生工作中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三)向研究生详细介绍研究方向,并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

(四)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做好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论文,并对论文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合理评价。

(五)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和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或讲义。

(六)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七)协助、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努力探寻符合我校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

第五条  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导师对本学科(专业)点的学科建设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等的使用具有监督权。所在单位科研、教学的人力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导师充分协商后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三)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当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研究成果时,如导师排名在后,在申报成果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六)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应实事求是地计算和分配酬金。导师获得的科学研究等经费,由导师直接掌握使用。

第三章  导师上岗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指导、培养研究生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初任导师应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副高及四级教授(含相当于四级教授的其他系列职称),其招收研究生年龄至57周岁;三级教授(含相当于三级教授的其他系列职称)其招收研究生年龄至60周岁;二级教授(含相当于二级教授的其他系列职称)其招收研究生年龄至62周岁。上述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231日。

前款规定已满招收研究生年龄的导师,若因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并有重大科研课题、足够的研究经费及身体状况良好者,需其继续招收研究生的,可以经其所在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相应延长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年限。

第九条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一般应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本校教师在校内指导研究生时间年均不少于8个月,兼职导师在我校指导研究生时间年均累计不少于1个月。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硕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本学科前沿开设12门研究生学位课程。

主持承担有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理工类近三年本人可支配经费,纵向项目年均1.0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年均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含艺术类)近三年本人可支配经费,纵向项目年均0.5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年均1.0万元以上。艺术类一般应有厅级及以上项目支撑,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近五年取得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并在这些成果中起主要作用,发表过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学术专著。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核心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管专家在管理期内,可直接聘为研究生导师。

学校引进人才或从外单位为调入我校人员,其在原单位已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我校有相同的学位授权学科的,可直接聘为该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第十条  特殊情况者,须附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题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遴选或取消导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二)科研成果中有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抄袭或剽窃者。

(三)违反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相关规定者。

第四章  导师上岗遴选与聘任

第十二条  遴选导师学科专业范围为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在有利于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发展及研究生培养的前提下,相近学科或与之交叉的学科的教师,可跨学科参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十三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遴选要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二)遴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三)遴选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主,以利于改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科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上报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上岗条件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定申请人导师资格,获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享受学校颁发的导师指导津贴。

导师上岗遴选须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导师的人员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遴选当年年龄不超过56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630日。如遴选时间因故推迟,其年龄按正常遴选年计。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未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导师资格。如需取得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五章  外聘导师

第十七条  各一级学科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我校外聘导师。

第十八条  外聘导师应与学校相应的培养单位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外聘导师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十九条  外聘导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本单位具有硕士学位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第二十条  外聘导师的上岗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上岗。实际指导研究生的,享受导师相关待遇。

第六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及程序,原则上参照学术型导师的规定执行。

校外导师的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取得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已取得学术型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可直接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导师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结合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检查对导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导师离校两周至三个月由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离校半年以上,须经校领导批准。

导师离校期间,应通过合适方式与研究生保持联系,指导研究生的学习。

导师必须参加所带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答辩工作。若长时间离校而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则须按照有关规定更换导师。

第二十四条  每位导师最多只能在两个二级学科授权点招收培养研究生,并且每届招收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4人(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特殊情况需由所在一级学科提交专题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凡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提出导师解聘意见,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少该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二十七条  导师违反《贵州民族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贵州民族大学自主审核增设二级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设置与管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学校已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开展。

第二章  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原则

第三条  学校可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目标、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应依据教育部定期编制的二级学科统计目录开展。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相应一级学科权限开展。

第三章  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程序

第六条  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增设申请。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现有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由相关学院提出拟增设二级学科方案,进行学科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行审核增设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提交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增设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上报备案。对已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拟增设二级学科,于每年1231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七条  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撤销申请。对已批准增设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若连续三年没有招收学生的,应提出学科撤销申请,撰写《XX学科撤销申请报告》,阐明撤销原因,并由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目录内二级学科撤销申请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上报备案。对已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拟撤销二级学科,于每年1231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四章  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程序

第八条  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增设或更名申请。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现有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由相关学院提出拟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方案,进行学科增设或更名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交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专家评估。相关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应聘请7位以上(含7位)其他单位(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同行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具有教授职称)对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增设或更名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设置的必要性、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培养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等。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

(三)教育部平台公示。通过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和专家评估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公示通过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五)上报备案。对已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拟增设二级学科,于每年1231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九条  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撤销申请。对已批准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若连续三年没有招收学生的,应提出学科撤销申请,撰写《XX学科撤销申请报告》,阐明撤销原因,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撤销申请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上报备案。对已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拟撤销二级学科,于每年1231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十条  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一)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的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最少三个一级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超出单一学科门类内各一级学科研究范畴,其研究对象对促进新理论形成和产生新的研究方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增设、更名或撤销交叉学科应按照学校增设、更名或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

(三)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相关一级学科均须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校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法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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