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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实验班年度考核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13日 12:08  点击:[]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院教字〔20148

 


实验班年度考核若干规定

 

为保证我院实验班学生培养质量,掌握学生在校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后续学习,规范我院实验班的考核,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院实验班学习的同学均须参与考核。

第二条  考核时间是第三学期期末。

第三条  我院设置考核领导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验班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年度考核中的重要事项。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法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刑事法学系主任、民商法系主任、经济法系主任、综合法律系主任,秘书由教学秘书担任。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道德修养、英语学习、业务学习、实践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1.优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必修课成绩均在85分(含80分)以上(英语课程75分以上),其它课程80分以上(含80分);积极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2.良好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必修课成绩均在75分(含75分)以上(英语课程65分以上),其它课程70分以上(含70分);积极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3.合格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学习,通过所有已开设课程的考试,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能积极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3.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较差,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法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的;

3)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过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4)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或三个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5次以上(含15次)的;

5)考核时尚未完成培养方案中相应培养要求的;

6)有其他情形被考核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实验班指导老师与实务部门导师五至七人组成(实务部门导师不少于2)。设组长1人、秘书1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中有经验的指导老师担任。组长、成员由本科教学秘书提出方案,报分管副院长审核确定。

    2.个人汇报(思想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英语学习情况、业务学习情况、实践能力、培养方案完成情况等),并提交《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验班年度考核表》、《实验班学生考核手册》及相关支撑材料。

3.提问。考核小组根据培养方案、考核标准、学生汇报情况提问。详细了解、考核其完成各项培养任务的情况。

 4.评议。考核小组组长组织考核小组对该组参加考核学生年度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作出考核结论,撰写考核评语。考核小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考核表上签名。

5.宣布考核结论。在考核结束现场,由考核小组组长当场宣布被考核者的考核结论,并对考核中发现的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6.材料存档。考核结束后,由各小组秘书按要求整理材料提交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经教学管理科审查后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实验班年度考核须本人亲自参与。但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法学院批准,可以授权其他同学替代。

1.本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亲自到场的;

2.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须及时处理的。

第七条  所有考核指标,学生本人均应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此项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考核结论持异议的,可以在考核小组宣布考核结论之日起一周内申请法学院实验班考核领导小组复议,法学院实验班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3级实验班开始实施。

 

    

 

 

                                    

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验班年度考核评价表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4121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实验班年度考核评价表

项目

指 标

支撑材料

结 论

思想

政治

道德

素质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定、法学院规定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情况。

提交个人总结。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业务

学习

课程

成绩

优秀:学位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其它课程80分以上

良好:学位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其它课程70分以上;

合格:学位课与其它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有2门以上学位课程经过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提交经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的成绩单。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阅读

文献

优秀: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5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20篇以上;

良好: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4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15篇以上;

合格:每学期阅读法学类专著3本以上,法学类核心期刊论文10篇以上;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①提交阅读书目清单(含书名、作者、出版社等信息)

②读书笔记或摘要或读书心得或书评。

③论文清单(含论文名称、作者、期刊名称、期次)

④阅读笔记或摘要。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上课

考勤

情况

优秀:无缺课、旷课记录;

良好: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5次以下,或三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下;

合格: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下,或三学期累计缺课、旷课15次以下;

不合格:一学期缺课、旷课累计10次以上,或三学期累计缺课、旷课15次以上。

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考情统计表。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科研

能力

优秀:获得1项以上课题并公开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获得2项以上课题并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

良好:获得1项课题并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获得2项以上课题或公开发表2篇以上论文;

合格:获得1项课题或公开发表1篇论文;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提交课题下达任务书文件或公开发表的论文期刊的原件或复印件。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学术

活动

优秀: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3次以上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10次以上;

良好: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2次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7次以上;

合格:一学期聆听学术讲座1次或三学期聆听学术讲座5次以上;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①提交学术讲座清单(含讲座名称、主讲人姓名、时间、地点等信息)

    ②提交学术讲座笔记或心得。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实践

能力

优秀: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司法见习3次以上;

良好: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司法见习2次;

合格: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及()司法见习1次;

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提交《司法社会调查报告》

或见习单位证明材料。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法律硕士可适当放宽标准。

参与导师课题研究的或主持学术讲座的或参与学术会议的,按聆听学术讲座单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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