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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14日 10:50  点击:[]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文件

 

院研教字(2014)第6号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管理,进一步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经我院研究,对硕士学位论文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院攻读硕士学位(含学术型、专业型)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始撰写前均须参与开题。

未进行开题的或开题未通过的,不安排进入论文撰写环节。

第二条  开题时间是第四学期。

第三条  我院设置硕士学位论文开题领导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开题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法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刑事法学系主任、民商法系主任、经济法系主任、综合法律系主任,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担任。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论文领导机构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所有工作,在法学院法律硕士学术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开展。法律硕士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法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校外实践部门导师组成。秘书为法律硕士管理科教学秘书。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决定学位论文从开题至答辩过程的重要问题、疑难问题。

(二)工作机构

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中心是具体负责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的日常机构。

第二条 论文开题

(一)论文开题条件

凡申请开题的同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我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且成绩在70分以上(英语60分);

2.通过我院组织的中期考核。

(二)论文选题

1.学生论文选题必须与司法实践结合,属司法实践热点或难点问题;

2.论文选题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对选题的大小、难易程度、学生应用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能否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等方面综合指导。

3.纯理论的选题、不能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选题、不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选题,原则不予通过。

(三)论文形式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采取案例分析或研究报告形式当中之一种。

(四)论文开题时间

论文开题时间定在二年级下学期。

第四条 开题程序

(一)审核学生开题资格:由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中心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开题条件,不符合开题的学生,不参与开题。

(二)成立开题小组。开题小组由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导师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开题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中有组织经验的指导老师担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提出方案,报分管副院长审核确定。

    (三)研究生开题陈述。就选题的价值或意义(为什么选择本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如何开展研究)、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存在的困难或需要导师组解决的困惑或问题)等进行陈述,并提交《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开题报告表》。

3.提问。开题小组根据学生陈述情况提问。围绕选题有无价值、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方法是否可行、论文撰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无完成本论文的可能性等与学生交流。

 4.评议。开题小组组长组织考核小组对开题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作出开题结论,撰写评语。考核小组所有成员均应在《开题申请表》上签名。

5.宣布开题结论。在开题结束现场,由开题小组组长当场宣布参与开题研究生的开题结论,并对开题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6.审查确认。开题结束后,由各小组秘书按要求整理材料提交法学院研究生管理科。研究生管理科将开题结论提交法学院研究生开题领导小组审查确认。法学院研究生开题领导小组非因本规定事由,不得改变开题小组作出的开题结论。

7.材料存档。开题结束后,研究生管理科将开题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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