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本站地图 | 旧版回顾
全文搜索:
 首  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学科建设  教学工作  科研工作  党建工作  学生工作  学术活动  实践实训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学院概况>>规章制度>>正文
学院简介
院长寄语
机构设置
学院领导
规章制度
大事记
联系我们
全文搜索: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14日 10:49  点击:[]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文件

法学院字( )第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稳步提高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在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全院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集思广益,制定本规定。请全体教师严格执行。

一、课程科目设置和安排

本科生各年级课程科目的设置,严格按照本院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每学期结束前,学院将向下一学期担任各门课程主讲的教师下达授课任务。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职称(含讲师)和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主干课和专业必修课则应尽量安排教授、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

二、教材选用

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由主讲教师提出初选意见,报学院批准。选用教材应是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并尽力做到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其体系内容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应的思想性。

三、备课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主讲教师应编写出讲稿和教案。教案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需要配合使用的教学设备;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授课教师不得违背大纲任意增减课时。

四、课堂讲授

主讲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准确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和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院领导或教研室主任将不定期抽查教师的教案。

   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组织课堂讨论时,教师要支持不同意见的发表,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要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教师要不断提高课件制作的能力和水平,使本门课程的多媒体授课课时比例有所增加,在年内达到15%以上。

五、课外指导

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得知识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课外指导的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地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六、实习

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其能力和技能的重要环节。本院学生的实习有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形式。教学实习由院青年法学会和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深入社区街道和农村,进行法律宣传、咨询和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由学院统一组织毕业班学生,到学院已经与其建立良好关系的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区、南明区、花溪区、白云区人民法院、修文县人民法院进行,学生要服从所实习法院领导及教师的安排,在法院的相关法庭参与办案、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

七、考核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科目,在教学结束后,都应该进行学生成绩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进行。

   考试采用教考分离方式。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6个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对期末考试,任课教师应拟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交教研室和院行政审批后任选其中一套作考试用。教师不得在复习中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准向学生泄漏考题,违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处理。主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考场纪律,加强考场巡视,一旦发现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学院和校教务处严肃处理。

   考查由主讲教师根据平时掌握的学生学习情况,采取写论文、案例分析判断、举办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学生的考核,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不能因教师个人对学生的好恶等因素影响成绩评定。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考查成绩记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八、质量监管

学院将采取领导或督导听课、教研室抽查教师教案、学生作业本、抽查学生考试试卷等手段,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管,要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职称晋升、聘任和奖优罚劣的依据。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200411 8  

上一条:法学院关于规范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意见 下一条: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沙龙管理规定

关闭

版权所有: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学校主页院长信箱 | 联系电话:0851-83610186

  贵公网安备 52011102002172号

总访问量:
今天浏览: